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试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起诉权,详解专利权转让前发明创造的实施产生的法律后果。

试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起诉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为技术转化为商品开辟了一个广阔的空间。
而专利作为技术商品化的保护神,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威力。
专利法对于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促进国际间的科技、经济和贸易交流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令人头疼的专利侵权却普遍存在着,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权人的合法权利,保护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有力地打击专利侵权活动。
在我国主要有两种途径:
一是请求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试依我国《专利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规,就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起诉权的相关问题谈谈自己的拙见,以期抛砖引玉。
发生专利侵权时,哪些人有权提起诉讼呢?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诉讼。
专利权人包括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权合法转让后的受让人,有对专利侵权的起诉权是比较明确的,问题就在于利害关系人如何确定?换句话说,哪些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对专利侵权提起诉讼呢?这一点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和做法。
由于现实当中专利实施的普遍方式是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因此本文针对不同的实施许可情况,结合诉权理论,对此内容作一探讨。
一、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起诉权我们知道,独占实施许可的实质是被许可人通过与专利权人签订合同,以向专利权人支付比较高昂的专利使用费为代价而获取对该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因而发生专利侵权时,侵权人最直接侵害的是被许可人的这种独占实施权,显然,被许可人可作为利害关系人,依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而对于专利权人来说,由于他的独占实施权已转移给被许可人,因此他受到的侵害并不是实施权,而可能是其他利益(如名誉权等),他起诉的理由是出自专利权的对世权,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都无权为生产经营的目的而实施其专利,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
可见,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都有对专利侵权的独立的起诉权,但他们的起诉是基于不同的实体权利关系而进行的,因此法院在受理的时候不应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侵权还可能有两种特殊情况:
一是被许可人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二是专利权人又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第一种情况,专利权人既可以违约的理由起诉被许可人,也可根据专利的对世权,以违约和侵权的理由将被许可人和其他实施人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种情况专利权人的行为属于违约,而第三方的行为则侵犯了被许可人的独占实施权,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专利侵权。
当被许可人起诉第三方时,第三方往往会以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作为抗辩,所以被许可人最好是起诉专利权人违约。
第三方若是善意的,即不明知专利权人已与被许可人签订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则第三方没有过错,可不负侵权责任;第三方若是恶意的,即明知专利权人已与被许可人签订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则第三方应与专利权人一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详解专利权转让前发明创造的实施产生的法律后果


牟瑶律师,知识产权专家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
该律师涉足律师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长期致力于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侵权业务方面的研究。
其凭借专业的理论知识、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谈判及诉讼技能,为国内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了多起重大疑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已赢得了各界的支持和客户的高度赞誉。
牟瑶律师代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上百余起,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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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已与多家著名出版社、六神花露水、六个核桃、农夫山泉、郫县豆瓣等知名企业等建立了合作关系,为其提供全面、高端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牟瑶律师执业理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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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专利的过程中该如何控制专利的质量


请专利的过程中该如何控制专利的质量1、专利筛选的内涵对于技术研发能力很强的企业而言,可能存在多项发明创造,并非每件发明创造都需要、都适合申请专利。
此时还必须决定应该把哪些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或把哪些发明创造优先申请专利,此即所谓专利筛选制度。
专利筛选制度是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发明创造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或申请专利的优先顺序的制度。
专利筛选制度中最为实质的部分,主要是专利申请之前的发明评估,因此,专利筛选也可以称为发明筛选。
2、专利筛选的目标专利筛选的目的在于评价技术是否具有专利性,是否值得申请专利,并确保申请专利的品质,增加专利申请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同时,也借此淘汰不必要的或无益的技术,节省申请、维持专利所耗费的财力。
从理想的角度观察,专利筛选可以避免申请不必要或不需要的垃圾专利或问题专利,以及错误专利。
所谓垃圾专利,是指那些难以满足专利法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三性”要求,而不应该得到授权的专利。
所谓“问题专利”,也称“可质疑专利”,这些专利多半是无效的或者其权利要求过于宽泛。
问题专利比垃圾专利的范围更加广泛,除了包括垃圾专利,还包括那些可以授权但保护范围不适当的专利。
而所谓错误专利,是指虽然满足专利法的“三性”要求,但从企业策略上考虑应当作为商业秘密而不宜申请的专利。
当然,从专利法的本质目的上讲,不应欢迎垃圾专利和问题专利,因为它们占用了不应当拥有的专利资源。
不过,从企业的私利角度上看,有时候申请垃圾专利或问题专利却是他们有意的结果。
而对于错误专利,从纱利法的本质目的上看,本应授权,无可厚非。
但是,如果企业不小心造成错误专利的申请,则可能存在不利的后果,是策略上的失误。
3、专利筛选的机构为便于开展发明评估,进行专利筛选,企业应当设立发明评估委员会,这个机构一般不需要固定的形式,可以是一个常设的松散性组织,在需要作出发明评估时才召集评估人员集中讨论相关事宜,日常工作由企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来协调。
由于发明评估的内容主要涵盖可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技术的商业价值(经济利益、实施难易、投资成本、市场影响。。。。。。),也即须周全顾及法律、科技、市场、投资财务等层面,因此从事发明评估的人员最好既有技术人员(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又有法务人员(最好是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市场营销人员,可能的话,还应包括财务人员。
移至可以邀请战略咨询人员参加发明评估活动,但技术人员与法务人员应当占据评估委员会的主体。
4、专利筛选的内容从保障专利品质的角度,专利筛选至少不能忽略以下各方面的发明评估。
A、是否为专利保护的对象及范围;B、是否具备专利的之际条件(可专利性);C、是否具有市场前景或产业价值;D、申请专利的保护范围可能有多大;E、专利的技术内容公开之后,对目前和潜在的竞争对手有多大的助益;F、有无足够的资源来提出申请并维护、运用专利;
试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起诉权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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