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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的实质性审查要件讲解



发明专利的实质性审查要件包括以下几个:

权利要求书: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晰地描述发明的技术特征和保护范围,并且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技术方案: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进步和创新。

具体实施方式:发明专利申请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方案的实现方式和操作过程,以便于审查员理解和评估其创新性和实用性。

公开充分: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应当充分公开发明的技术方案和具体实施方式,以便于公众了解和利用。

专利的实质审查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内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分别对应客观性要件、主观性要件和目的要件。
客观要件,要求专利在客观上未公开或存在抵触申请的情形,目的就是用公开换垄断。
未公开,指的是申请日之前未向不特定的公众透露技术,其中展示外观而无法了解工作原理的公开不丧失新颖性,但是向他人销售产品后,必然导致存在技术可被反向破解的可能,所以销售产品会丧失新颖性。
抵触申请,指的是在申请日之前,国内外已经存在公有领域或在先申请专利的技术,申请专利的技术当然不具有新颖性。
抵触申请的判断应采用“单独对比”原则,即只能与现有技术文件进行一对一的对比,不能以申请专利技术是现有技术的组合,而否认其新颖性。
如果是上下位概念的不一致,如金属和钨丝,从抽象到具体,具有新颖性,反之则无。
比如,电灯的发明,爱迪生从数千种金属和金属化合物中选中了钨丝作为灯芯,从而改良了电灯,具有新颖性。
不丧失新颖性的三个例外情形:
商业公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学术公开: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第三方公开: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
当发生上述例外情形时,申请人便拥有了6个月宽限期,在宽限期内申请专利视为公开行为不丧失新颖性,不同于优先权日,专利申请日为实际申请日。
主观要件,要求专利体现出申请人主观的智力成果。
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出发,观察技术所带来的改进是否是显而易见的,从而判断技术是否凝结了申请人的智力成果。
不同于新颖性的判断,必须采用“单独对比”的原则,创造性的判断可以通过组合的方式综合进行。
由于,创造性的判断往往会加入较多的主观因素,所以,在判断时,可以考量下列客观因素:
技术难题:长期渴望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
技术偏见:技术人员因技术偏见而拒绝采用某些技术,新技术反其道而行之。
技术效果: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商业成功:占有了较大的市场份额。
目的要件,要求专利必须能实际应用并解决实际问题。
一项不能实际应用或解决实际问题的技术可能有学术价值,但不会有商业价值。
一项没有商业价值的技术,即便授予申请人专利权,其也无法通过垄断获得商业利益,也便不值得保护。
外观设计的审查内容则只包括新颖性和区别性,分别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对于外观设计,在新颖性的认定上,与发明、实用新型基本一致,但有两点不同。
产品类别:他人在既不相同也不相近的产品上公开过相应的设计,其不丧失新颖性。
比如,苹果手机的外观被用于打火机产品,不会丧失新颖性;消费者视角: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角进行对比。
铁的表面和铝的表面对比,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中可能具有新颖性,但在外观设计中,消费者可能就无法察觉其中差别,而不具有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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