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如何办理专利费用减缓证明。

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


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二)专利权质押合同;(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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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专利费用减缓证明


如何办理专利费用减缓证明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经审批合格的,在一个自然年内申请专利或缴纳专利费用,可依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请求减缴相关费用,无需逐件提交证明材料。
2、自2016年9月1日(含)起,专利申请请求书和与中间文件配套使用的《费用减缓请求书》将进行适应性调整;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专利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四)复审费。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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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优势


如何发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优势实用新型制度保护中的利益平衡勿庸置疑,实用新型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保护的是个体的私权;另一方面,专利法其立法着眼于争取和维护社会利益。
专利法在形式上以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为基础,而其宗旨以促进全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为目的,其立法的本意并无不当。
不过,如果对私权的无限扩大保护,就会引发对公众权利的侵害。
由于权利的不稳定性,这一冲突在实用新型专利权方面变得尤为突出。
例如,一个实用新型即便本身存在缺乏创造性或新颖性等问题,但因无需经过实审程序,该实用新型即可顺利获得专利权。
在此情况下,一方面,不少发明人会因实用新型授权快、费用少而放弃本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这无疑是与专利法促进发明创造的宗旨相背离的;另一方面,由于无需经过实审程序,实用新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给一些急功近利,甚至希望以不劳而获和故意窃取他人和公众合法权利的“窃权”者,提供了一条合法“窃取”不属于其权利的途径。
一些恶意的“窃权人”不仅可以通过实用新型制度合法“窃取”他人或公众的合法权利,而且还可“滥用”其所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打击竞争对手以及获得所谓的“侵权”赔偿。
不应随意夸大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作用检索报告是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的初步证据,但不应随意夸大检索报告的作用,更不应当将其视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的惟一证据。
检索报告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但其性质不是行政决定,不能替代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
从检索报告的内容来看,检索报告仅针对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且以专利文献为基础,但对于大量的公开信息却无能为力,因此其结论只能作为参考。
根据法律规定,除专利权人外的其他人不能请求出具检索报告。
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使检索报告的数量过多,不适当地增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负担;对于被控侵权人来说,可以自己或通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检索,其检索到的专利文件或检索报告可以作为被控侵权抗辩的重要依据。
但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这样的错误认识:
即权利人依据其检索报告而否定被控侵权人自己或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检索得到的专利文件或检索报告,认为其检索报告是法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法律效力比社会中介检索机构作出的大等。
上述观点之所以是错误的,是因为检索报告之间并没有高低之分,不同检索机构作出的检索报告只要内容正确、形式合法,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侵权诉讼中的中止问题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中止问题中总是存在这样的一对矛盾,即一方面由于权利存在着不确定性,侵权案件判定要基于无效案件为最终依据;另一方面,由于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不能长期等待着无效案件的最终结果,特别是存在被控侵权人为逃避或拖延受到法律制裁而故意以明显不成立的理由提出专利无效抗辩的情况。
在实用新型案件和纠纷中,应当全面考虑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优缺点,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要更多地关注公众利益,避免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或公权利益。
同时,对于检索报告和中止问题法院或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应作更合理的考虑。
怎么发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优势 目前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情况很普遍,发明人如发现自己的专利被他人侵权时,必须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优势具体的做法,现在点击 在线咨询系统就能够让他们为你服务。
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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