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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需要什么材料呢?



申请发明专利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请求书:这是由申请人填写的文件,包括发明的名称、发明人的相关信息(姓名、地址等)、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发明类型、申请类别等。

(2)说明书:这是对发明进行详细描述的文件,通常需要包括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与发明相关的背景技术、发明的目的、发明的具体内容、发明的效果和优点等。

(3)权利要求书:这是描述发明核心内容的文件,包括发明的技术特征、与发明相关的技术方案等。

(4)说明书摘要:这是对说明书内容的简短概述,不超过300字。

(5)说明书附图:这是对发明进行补充说明的文件,包括:图表、示意图等。

其他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如代理人的执业和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需要哪些材料


关于仲裁裁决国家间的承认和执行,早在1923年就有《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的《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但由于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上条件过严,手续复杂,不能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形势。
因此,195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了有45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于6月10日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
《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证明有第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的,被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
日前已有一百二十多个国家加入丁《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
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上述一百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
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它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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