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IPO关键期,恩捷股份再起诉金力股份专利侵权,一文看懂 专利权的维持

IPO关键期,恩捷股份再起诉金力股份专利侵权


继5月22日公告3个合计涉案金额7000万元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后,恩捷股份对科创板拟IPO公司金力股份专利侵权诉讼再加码,这次涉案金额为2.1亿元。
近期,恩捷股份公告表示,下属子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恩捷”)就金力股份及相关方侵害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合计涉及两个案件均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据了解,金力股份为科创板拟上市公司,现处于上市审核阶段。
记者分别致电金力股份及向恩捷股份发出采访函。
截至发稿,恩捷股份未回复采访函。
金力股份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并表示,对于上述案件,公司会有专门的团队或领导来负责此事,因为恩捷股份刚出公告,相关专利诉讼对公司IPO进度的影响尚不清楚。
但当记者问及公司是否实际侵权上海恩捷及日本帝人株式会社共有的2项涉案发明专利时,该工作人员回答相对模糊,称其不太清楚,需要专业的人来判断,当前了解的信息相对有限。
恩捷股份多番起诉金力股份专利侵权近期,恩捷股份首度公告前述2项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时,披露涉案专利分别为ZL201380061102.8 号、ZL202210710744.0 号发明专利,涉案原告方为上海恩捷及日本帝人株式会社,涉案金额合计为2.1亿元,并表示案件均已完成立案。
然而,第二日早间,恩捷股份披露更正公告,称原告仅上海恩捷一方,涉案专利实为上海恩捷及日本帝人株式会社共有。
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显示,前述两项涉案发明专利均与非水系二次电池用隔膜、其制造方法及非水系二次电池相关,由帝人株式会社分别于2013年10月25日、2013年2月25日申请,并分别于2022年12月8日、2022年12月31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一个月前,该两项专利均于2023年7月7日完成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有分析表示,涉案发明专利或源自日本帝人株式会社,涉案金额高达2.1亿元,但日本帝人株式会社却始终未对金力股份发起诉讼,甚至专利共有方上海恩捷主动发起诉讼时,日本帝人株式会社仍非原告方。
涉案发明专利于近期发生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转移后,不久恩捷股份即公告前述2项专利侵权诉讼,在时间上亦或有些巧合。
对此,中国网财经记者曾对恩捷股份发出采访函,问及为何日本帝人株式会社未提起诉讼,及若胜诉,高达2.1亿元的赔偿金额二者将如何分配等。
中国网财经记者亦曾问及上海恩捷何时、为何寻求与日本帝人株式会社共有前述涉案专利,前述两项于十年前申请的涉案专利在现在或未来对公司发展有何助力,及公司如何确定索赔金额等。
截至发稿,恩捷股份未回复采访函。
在双方共有专利的背景下,上海恩捷是否可以单独起诉金力股份专利侵权?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许子栋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会会议纪要,明确知识产权在独占、独家(排他)授权模式下,被授权人可以自身名义直接起诉。
另外,普通许可模式下,只要明确约定了维权权利进行转授权,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被授权人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
实际上,这并非恩捷股份首次就专利侵权问题对金力股份发起诉讼。
在两个月前,5月22日,恩捷股份也曾公告下属子公司上海恩捷、珠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恩捷”)就专利权纠纷向金力股份提起诉讼。
此次专利侵权诉讼则共计3个案件,涉及的专利分别为第ZL202210751698.9 号发明专利、第ZL202220914445.9号实用新型专利、第ZL202221292978.4号实用新型专利,合计涉案金额为7000万元。
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到,前述三项专利申请时间集中在2022年、2022年,获授予时间集中在2022年、2022年。
与恩捷股份及日本帝人株式会社共有专利相比,此三项专利均由恩捷股份下属子公司申请,申请日期更近,且均为锂离子电池隔膜相关。
合计涉案金额约2.8亿元据悉,金力股份当前正处于科创板拟IPO阶段,由海通证券保荐,拟融资13.10亿元。
其上市申请文件于2022年12月30日被上交所受理,2023年1月21日,公司接受首轮问询;3月31日,公司上市审核进程因需补充更新财务资料中止,6月30日恢复;8月11日,公司对上交所的首轮审核问询回复意见公布。
截至目前,恩捷股份共公告5个对金力股份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合计涉案或约2.8亿元,这一数据占金力股份净利润比例相对较高。
数据显示,2022年至2022年,金力股份分别实现净利润约-1.29亿元、-1.70亿元、1.03亿元、3.64亿元。
截至2022年12月末,公司未分配利润(合并口径)约为0.93亿元。
除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以外,恩捷股份在公告中表示,合计5个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公司均要求金力股份立即停止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以及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和图纸。
那么,恩捷股份对金力股份IPO的影响究竟有多大?记者也曾致电金力股份,公司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并表示,对于上述案件,公司会有专门的团队或领导来负责此事,因为恩捷股份刚出公告,相关专利诉讼对公司IPO进度的影响尚不清楚。
但当记者问及公司是否实际侵权上海恩捷及日本帝人株式会社共有的2项涉案发明专利时,该工作人员回答相对模糊,称其不太清楚,需要专业的人来判断,当前了解的信息相对有限。

一文看懂 专利权的维持


专利权被授予以后,自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15年。
在专利权获得后的期限内,为维持专利权有效,专利权人有安专利年度缴纳年费的义务。
1。专利年度的计算专利年度与自然年份是不同的。
自然年份每年从1月1日起始,而专利年度无论是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都是从申请日算起。
从申请日到下一年的相应日为第一年度,从所述相应日的次日到再下一年的申请日的相应日为第二年度,依次类推。
每一件专利申请,由于申请日不同,它们在同一时间所处的专利年度是不一样的。
2。年费的缴纳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授权当年起缴纳年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 ,以后各专利年度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内预缴。
由于专利年度是从申请日起算的,所以专利权人应当记住专利申请日,并在每个申请日的相应日以前一个月内预缴下一年度年费。
专利权人应当特别注意颁证日在某个专利年度的年末的情况,此时缴纳第一次年费(即授权当年的年费)的时间可能与预缴下一年度年费的时间重叠,或者非常接近。
由于这两个期限部分发生重叠,这样,常常使一部分专利以人在缴纳过第一次年费以后,忽略应当预缴下一年度的年费。
因此,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最好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预缴下一年度年费。
缴纳年费可以由专利权人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任何第三者办理。
但是在我国境内没有长期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机构,应当通过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我国台湾、港、澳的企业、机构也应通过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我国台湾、洪、澳同胞个人可以通过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由于不同年度的年费数额不一样,缴纳年费时,除写明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外,还应当写明缴纳哪一年度的年费。
缴纳哪一年度的年费可以按照下式推算:缴纳年费的年度=当前日期的年-申请日所在的年+1如果当前日期的月、日小于申请日的月、日则不用缴纳滞纳金,否则应当缴纳滞纳金。
按照规定,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可以请求缓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及以后两个年度的年费。
3。滞纳期和滞纳金专利权人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忙于开发新的发明创造,忙于推动专利实施,或者专注于其它事务,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年费的义务的,除第一次年费以外,专利法实施强则规定,专利局应当通知专利人进行补缴,补缴年费的期限为自应当预缴年费的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之内。
这6个月的时间称为年费滞纳期。
由于未按时缴纳年费是专利权人的一种过失,所以在滞纳期内补缴年费的,应当加收相当应缴年费数额25%的滞纳金。
滞纳金按规定不能减缓,年费滞纳期也不允许延长。
在滞纳期内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

专利侵权委托手续讲解


委托本公司代理侵权诉讼,委托人(申请人)与受托人(本公司)双方需要依序进行以下工作 :1。 进行前期洽谈双方通过电话、邮件、传真或面谈方式进行洽谈,洽谈内容主要包括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及服务的具体方式、相关律师或代理人的背景与资历、代理费用等。
2。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经洽谈确定合作意向后,双方需签订侵权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以明确委托代理双方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委托内容、相关期限和费用、服务方式和流程、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等,且委托代理双方及代表人需在合同的相关位置处签字或签章。
3。 办理相关手续(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三)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四)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4。 支付相关费用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侵权诉讼相关事宜时,委托人需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
IPO关键期,恩捷股份再起诉金力股份专利侵权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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