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个体工商户成为专利侵权“重灾区”,中企如何应对美国NPE发起的专利诉讼?

个体工商户成为专利侵权“重灾区”


4月25日上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5年来审理的专利纠纷案件,并向社会公众提出了若干建议。
据统计数据显示,大连市中院5年来共受理专利纠纷案件329件,审结308件,其中案件数量 呈迅速上升趋势,但总量趋于平稳。
从案件类型来看,5年来共受理发明专利案件90件,审结86件;受理实用新型专利案件78件,审结76件;受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161件,审结146件。
专利纠纷案件呈现五大特点据大连市中院民四庭副庭长薛辉介绍,通过对5年来审理的专利纠纷案件统计分析发现,专利纠纷案件呈现如下特点:案件类型比较集中,但趋于多样化。
专利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侵权纠纷案件,其中又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为主。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发展水平的提高,权利人的维权意识日渐增强,大连中院受理的专利案件类型逐渐趋于多样化。
系列案件多,社会影响大。
例如,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外地企业分别针对大连市内数十家个体工商户提起了数十起案件。
系列案件的频发是目前知识产权领域中商业维权现象在专利诉讼案件的集中体现。
侵权判定不易,当事人举证困难。
专利侵权判定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即指被控侵权物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侵权人往往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规避法律,使得侵权行为的手段、方法更加隐密,给侵权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案件审理难度大,呈现“专”、“难”特点,审理周期普遍较长。
专利纠纷案件常与普通民事诉讼、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交叉,适用法律跨度大。
而且,往往还会涉及较为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在法官不可能具备各学科深厚技术背景的情况下,技术事实的查明及比对常常需要法官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沟通请教,学习技术知识,并在必要时借助司法鉴定予以解决。
一些案件还涉及专利有效性认定程序,需要对案件中止审理,从而导致案件耗时较长。
个体工商户成为专利侵权的“重灾区”。
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淡薄。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特别关注价格,很多个体工商户就未能严把进货关,购进价低的侵权商品争取价格优势;二是知识产权宣传不到位。
个体工商户分布广泛、经营商品种类繁多,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很难渗透到每一户;三是商业维权增多。
由于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诉讼能力较弱,欠缺证据意识,相关的进货凭证缺失或不规范,很难提出有效的“合法来源”抗辩,原告的胜诉率极高。
因此,此类商业维权的代理人往往选择个体工商户作为被告。
司法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薛辉说:“为解决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针对不同的权利类型逐步摸索总结出一套操作性较强的保全方案。
我院审理的多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正是因为成功采取保全措施取得了被告侵权的关键证据,从而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中企如何应对美国NPE发起的专利诉讼?


了解自身产品及供应商电子设备的元件通常来自多个不同的供应商,因此在NPE提交起诉书后,应该在第一时间采取的一个关键步骤是,确定被指控专利所涉及的元件以及提供这些元件的供应商。
了解自己的供应链至关重要,主要有3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供应商可能最了解所涉及的元件,并拥有你证明不侵权所需的技术信息;二是供应商通常知晓一些非常好的将NPE专利无效掉的技术。
在案件中,越早确定并开始收集有价值的不侵权和专利无效信息,对抗NPE的抗辩力度就越强;三是你所在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可能签有协议,可以补偿公司受到专利侵权诉讼造成的损失。
在NPE提交诉状后,中国企业应在第一时间找到与被诉侵权产品元件的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协议,并确定协议中是否包含补偿条款,而且应尽快将诉讼信息及任何损失补偿协议内容告知供应商。
在进行上述步骤的过程中,应避免与供应商发生争论,因为他们的合作将有助于你的抗辩。
如果你所在公司与供应商形成统一战线,于NPE将更为不利。
分析权利要求找出对方弱点NPE最喜欢针对一些无需大量技术分析或专家参与就能轻松调查和指控的产品元件提起诉讼。
因此,NPE指控的产品元件通常是在测试中可以观察到的元件,或者用户手册或制造商网站上公开描述的元件。
所以,NPE的目标经常是电子产品的用户界面和软件应用程序。
不过,NPE的这种惯用指控通常包含根本性缺陷。
纵然某个产品由于包含一些可观察到的、与所主张专利相似的技术特征或功能而成为诉讼目标,但被诉产品可能不满足专利权利要求所需的其他要素,从而不构成侵权。
另外,由于这些案件经常涉及到表面上可观察到的特征,所以证明产品不具有专利所要求的要素可能相对直接、简单。
因此在收到诉状后,中国企业应仔细地将NPE所主张的权利要求中的要素与被指控的产品或系统进行比较。
一旦发现NPE指控中的弱点,就可以向NPE施加压力,要求其说明产品如何侵权。
对NPE发起攻势NPE通常的想法是不需要在诉讼中投入过多精力,就能快速、轻松地与被诉对象达成庭外和解。
如果中国企业在案件的早期阶段采取攻势,就可能扭转势头,将案件焦点从所谓的侵权产品转向NPE漏洞百出的指控。
事实上,在NPE案件中,通常最好的办法就是“以毒攻毒”。
另外,通过在早期迫使NPE解决实质性问题,可以有效地缩小案件范围,从而降低因漫长诉讼和取证所产生的高昂成本。
另外,中国企业还可以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挑战NPE所主张专利的有效性,从而对NPE施加更多压力。
一、在地区法院可采取的策略首先,中国企业可以尽快寄送信函,解释为何你的产品不可能侵犯对方所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并要求NPE提供指控依据,从而将压力转移到NPE身上。
尽管NPE最可能的做法是回避你的请求并拒绝做出实质性回复。
但如果其给出了答复,那么尽早明确你的不侵权立场,可能有助于在案件后期说服法庭相信NPE的指控缺乏法律依据,且NPE应承担你所在公司的诉讼费用。
如果你很容易向法庭证明自己的产品未构成侵权,而NPE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对你更为有利。
如果NPE无法解释其侵权指控,也无法反驳你在信函中所解释的不侵权主张,那么你可以提出撤销起诉书的动议或规则11制裁的动议(Motion for Rule 11 Sanctions),进一步向其施加压力。
如果你可以证明NPE的指控没有合理依据,那么这两种类型的动议都比较适用。
一般而言,如果希望提起的撤销动议成功获批,你需要证明不存在任何表明你的产品构成侵权的事实。
若要使规则11制裁的动议成功获批,你不仅要证明产品不存在这些专利权利要求要素,还要证明NPE的侵权观点缺乏客观依据。
显而易见,这两种动议的举证责任都在被告身上。
然而,纵然面对这些困难重重的举证责任,只要你能轻松证明自己的产品与NPE主张的权利要求之间存在显著区别,依然可能取得成功。
另外,如果能在案件早期阶段迫使原告缩小其侵权指控范围,则也能适当平衡双方成本负担。
NPE准备和提交起诉书时花费的时间很少,而且要收集和生成的文档也很少。
相比之下,被告通常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了解诉讼所带来的风险,并做出应对策略。
因此,建议被告在案件早期反复向原告施加压力,使其仅重点关注一两件专利中的一两个权利要求,从而缩小案件范围。
二、在USPTO可采取的策略在这一阶段,尤其是你已能够成功使NPE提供一些有关指控范围的详细信息时,就应考虑是否要挑战对方所主张专利的有效性。
挑战专利有效性将对NPE造成更大压力,可能导致其不得不两线作战。
另一种可选做法是,在你向USPTO提出专利权无效申请后,可以请求联邦地区法院将案件暂停,以等待USPTO的裁决。
向USPTO提出专利权无效共有4种主要途径: 单方复审、双方复议(IPR)、授权后复议(PGR)以及所覆盖商业方法的授权后复议(CBM),每种途径都各有优势和劣势。
单方复审是成本最低的提出专利权无效的方法。
其不适用禁反言规定,且任何一方在专利授权后都可随时提请单方复审。
不过,你无法更进一步参与无效程序,专利的有效性将仅由专利审查员和专利权人继续商议,且最终被撤消的专利权利要求不足20%,超过80%的权利要求被确认有效。
IPR、PGR和CBM无效程序都是在2012年《美国发明法案》(AIA)中才出现的。
相比于单方复审,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的参与程度更高。
与诉讼一样,这些程序中包含有限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和听证。
这些AIA诉讼程序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且成功率显著高于单方复审。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最近一段时间部分互联网公司如:腾讯、阿里等,也将其简称为IP)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
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
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
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
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如何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通过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途径。
(l)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利纠纷进行行政调处。
专利纠纷主要包括: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等。
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条件如下:调处请求人必须是与纠纷和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属于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和受案范围;当事人尚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2)商标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著作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其次,通过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途径。
(1)管辖权的确定:因案件性质不同,分别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应满足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个体工商户成为专利侵权“重灾区”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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