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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大小及适用条件并非判断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标准——西安中


裁判要旨判定是否侵犯专利权是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产品的大小、适用条件及被控侵权物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均非对比要素;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侵权行为,销售者符合“不知道”且“提供合法来源”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2007年9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苏政委“计算机键盘清洗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520079299.0,专利申请日2005年8月24日。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它有相互接触的旋转毛刷和污物吸附器,其特征为电机通过螺栓、螺母、垫圈和机架相连,带座轴承通过螺栓、螺母、垫圈和机架相连,电机通过过渡连接套和毛刷的左端相接,带座轴承通过过渡连接套和毛刷的右端相连接。
2008年1月7日**费特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互联网上介绍了其生产了计算机键盘清洁机;**虹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其陕西销售总代理。
2008年1月15日苏政委购买了**公司生产的规格为KBC——100计算机键盘清洁机一台,每台单价350元。
本案审理期间,经对苏政委拥有的“计算机键盘清洗机”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公司生产销售的计算机键盘清洁机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后,二者均有相互接触的旋转毛刷和污物吸附器、电机通过连接套和毛刷的一端相接、轴承通过连接套和毛刷的另一端相连接;此外,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是电机通过螺栓、螺母、垫圈和机架相连;带座轴承通过螺栓、螺母、垫圈和机架相连;而被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电机装在筒形外壳内,筒形外壳再通过螺钉与保持架连接、轴承通过螺钉和保持架相连。
苏政委起诉认为,其是计算机键盘清洗机的专利权人,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其专利产品,请求判令被告:
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10万元。
**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的产品是其自己设计完成,原告的设备比较大,并需要带轮子的支架,使用不方便,且受场地的限制,只能在大型场地适用;而被告的产品属于小巧便携式的,适用于小型办公场所,与原告的产品结构不相同。
原告专利技术限定的方案属于公知技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司辩称,其将键盘清洁机图片放在网上代为销售**公司的键盘清洁机,尚未销售一台,其与**公司并不构成共同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经对比,**公司、**公司生产、销售的“计算机键盘清洁机”的技术特征已落入争讼之专利的保护范围,其行为已侵犯了苏政委ZL200520079299.0的专利权;由于苏政委的损失和**公司、**公司生产、销售“计算机键盘清洁机”的获利难以确定,亦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作为参考,苏政委请求**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不予全额支持。
考虑到本案争讼之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性质、情节等相关因素,法院酌情确定了损失赔偿额。
至于苏政委请求**公司赔偿损失,因**公司提供了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公司、**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苏政委专利号为ZL200520079299.0“计算机键盘清洗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公司赔偿苏政委损失1万元;驳回苏政委其余诉讼请求。
■评析一、我国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结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由此规定说明,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特征都是对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制,当用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侵权对象所实现的技术特征相比较时,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每一个必要特征都要予以考虑。

产品有授权书算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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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被告专利侵权怎么办


产品被告专利侵权怎么办1、判断涉案专利是否无效,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审查实施的技术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样品为依托,以申请专利为后劲。
涉嫌侵权人在判断涉案专利是否有效地同时,还应当分析自己实施地技术是否落入该专利权地保护范围。
这就需要合理确定该专利权地保护范围,并正确适用全面覆盖规则,等同替代规则,禁止反悔规则等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如果运用专利侵权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后,认为并没有落入该专利地保护范围地,涉嫌侵权人可以提出自己地行为不构成侵权地抗辩。
即使涉嫌侵权人通过分析,认为自己实施地技术落入了涉案专利地保护范围,但是涉嫌侵权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实施地技术属于公开技术地,仍可以提出公知技术抗辩。
此外如果涉嫌侵权人是专利产品地使用者或者销售者地,涉嫌侵权人不知道该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并能举证证明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可以提出自己只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而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3、及时与专利权人协商和谈判被控侵权人收到专利权人地警告函后,一方面积极收集证据,全面研究分析相关地技术问题;另一方面还要及时与专利权人协商、谈判,争取较低地损害赔偿数额,或者以自己认为有利地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如取得专利权人地实施许可或者交叉许可等。
需要指出地是,涉嫌侵权人在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谈判前,所作地收集证据、全面研究分析相关技术问题地工作,对于在协商、谈判中争取主动权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涉嫌侵权人通过技术分析,认为涉案专利有可能被宣告无效地,就可以以此作为谈判地筹码,从而获得对自己有利地谈判结果。
4、积极应诉专利权人就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涉嫌侵权人应当积极应诉。
涉嫌侵权人,即被告应当首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审查。
例如,原告是否适格;起诉是否在诉讼时效内;受理案件地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等等,从而决定是否可以提出诉讼主体资格抗辩,诉讼时效抗辩或者管辖权异议。
其次,被告可以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通过在答辩中对技术问题地详细分析,说服法官裁定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对于保护被告地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专利侵权纠纷融合了复杂地技术问题、法律问题,无论是专利权人还是涉嫌侵权人,都需要通过大量地取证,调查、研究分析工作,并结合一定地谈判技巧、诉讼技巧,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地合法权益。
有些企业在立项研究开发、制造、销售新产品时,往往不注意是否已有他人申请专利或已获得专利权,总认为只要是自己单位研制开发的产品就有权制造、销售。
而一旦被他人指控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时,又不知如何是好,或置之不理、死不认帐;或惊恐不安、束手无策。
其实这两种态度都是不可取的,而应冷静下来,积极寻找解决纠纷的必要对策。
5、充分利用检索,做到胸中有数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利用文献检索已逐渐广为人知,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利用文献检索,却鲜为人知。
实际上,在侵权诉讼中,对当事人双方来说,搞好文献检索都是十分重要的。
在被指控侵权后,进行侵权文献检索的目的,主要在于查明以下情况:
(1)被侵犯的客体--专利权是否存在,该专利权是否仍然有效,何时申请专利,专利保护期到何时。
(2)查清专利权人是谁,专利权有无继承或转让等事项,以及这些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手续。
(3)对比专利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物技术特征的区别,看后者有无实质性改进。
(4)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有无相同或相似的国内外专利,或者有无与之相同的公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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