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论平行进口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摘要]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问题是继数字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之后各国知识产权界所面临的又一个焦点。
从基因技术及其商业价值、基因是发明还是发现、基因技术专利保护有没有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这几个主要方面考察,应该给予基因技术以专利保护。
基因技术保护的

论我国专利权的行政保护


摘要: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提供行政与司法并行的保护方式。
专利行政保护是实现专利权公共利益价值目标的要求,它扩充了专利权人可供选择的救济途径,但是目前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手段欠缺,专利行政保护规范性法律文件间及行政职权间存在冲突,因而有必要完善我国专利行政保护法律制度,赋予专利管理机关没收、销毁侵权产品等手段,同时提高专利行政保护的立法层次,以推动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间的平衡。
专利;专利权; 行政保护。
随着科技进步的日新月异、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在世界范围内,专利权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保护专利权,对鼓励自主创新,优化创新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有利于减少与国外的专利权纠纷。
2006年8月,在适应国际发展趋势与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征求意见稿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与社会公众见面,该征求意见稿对专利保护进一步扩大,完善了专利行政执法,即我国专利权保护仍采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结合的方式。
一、我国专利权行政保护的必要性(一)实现专利权公共利益价值目标的要求专利法第一条明确其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即要确立一种能够有效激励个人创新行为,同时又能维护经济利益且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这就要求一方面,在经济增长和公共利益方面,法律应当给国家和公众提供充分的手段对抗专利权人对其创新资产的独占和垄断,另一方面,在专利权所有者的权益方面,法律应当确定以私有和行政垄断为内涵的知识资产的独占权。
[1]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间的平衡有赖于法律的调整。
这种调整实质上体现为国家公权力对专利权领域的介入,以使得在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国家公权力在专利权的保护过程中进行适当的干预,以专利行政保护作为一种专利纠纷解决途径有其必要性:第一,专利纠纷的调处通常涉及复杂的技术内容,处理起来比较困难。
而专利维权乏力将导致专利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专利制度的作用不能真正发挥、诚信社会无法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得不到维护、投资环境恶化,从而损害公共利益;第二,司法执法的原则是不告不理,行政执法则可从公共利益出发,即使没有告发,也应主动查处专利侵权,以整肃国内市场,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第三,冒充专利并不侵犯私权,但却损害了公共利益。
可见,专利行政执法并不仅仅是维护私权,它也是维护公共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2]符合专利权公权化倾向的要求,适应我国专利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实现专利法公共利益价值目标的重要方式。
(二)扩充了专利权人可供选择的救济途径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这说明我国专利权的保护采取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种方式,分别由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救济,由于这两种救济方式各有千秋,因此权利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需要来选择适用,司法保护方式可以直接判决赔偿数额,但程序较为复杂、处理时间较长,不利于立即制止侵权行为且诉讼成本较高,而行政保护方式程序较为简便、处理时间较短,一旦确定构成侵权,可立即责任停止侵权行为,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范围,因而,专利行政保护更有利于效率价值的实现且可降低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
同时行政保护方式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就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从专利纠纷解决的全过程来看,行政保护的实质是政府在民事纠纷中扮演裁判者的角色,由行政权力对专利民事纠纷进行的一次判断和救济,对于当事人来说显然是多了一次权利救济的机会。
二、我国专利权行政保护存在的问题(一)行政执法手段的欠缺我国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供使用的行政手段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处理决定书形式表现出来,而不再具有其他执法手段。
由于这一手段缺乏有效制止措施,只能靠侵权人的自觉执行,难以达到及时制止侵权的效果。
因而我国专利行政保护的处罚性手段较为欠缺。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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