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中音传播诉徐州金汇所大酒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音传播诉林元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中音传播诉徐州金汇所大酒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 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著作权中人身权为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是必须要“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关于赔偿标准,具体由各个案件来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中音传播诉林元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世斌、夏少文,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元明委托代理人张德武,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音公司)诉被告林元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2009年7月8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少文、被告林元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德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音公司诉称,福茂唱片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福茂公司)是专辑《星梦成真》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包括《浮云》、《呐喊》、《天边》、《雨后》、《猜不透》、《静不下来》6部MTV在内的音乐电视作品。
福茂公司对上述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
原告经福茂公司授权,取得了上述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专属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 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
被告未经福茂公司及原告的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林元明,1、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上述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在《都市晨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6万元;3、赔偿原告为本案的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3186元,包括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费500元和差旅费1686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林元明辩称,对原告所称享有六首歌曲的著作权权利不持异议,但原告仅享有进行复制的权利,本案争议的是在卡拉OK播放的权利。
原告曾经收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关于支付著作权合作费的函,双方正在就包房KTV版权使用费的问题进行磋商,原告却行使诉讼权利,我们有理由相信原告已经和中国音像协会达成了相关委托收费协议,原告起诉显然没有必要。
被告从去年买来歌库,一直受公安消防、文化局处罚整顿,处于非正常营业状态,原告要求的损失费用和合理开支6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开支也不合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星梦成真》VCD专辑。
证明专辑中包括涉案的《浮云》、《呐喊》、《天边》、《雨后》、《猜不透》、《静不下来》6首音乐电视作品,该专辑的著作权人是福茂公司。
2、2009年5月12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484号公证书。
证明福茂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将包括上述歌曲在内的677首歌曲的相关权利授权给原告,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3、2009年6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的(2009)苏宁雨证内经字第93号公证书。
证明被告放映6首涉案歌曲的侵权事实。
4、原告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及收费票据一组,其中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费500元,差旅费1607元,共计13107元。
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经过与原件核对,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1无异议,认为原告可以凭此多种途径获利,要求赔偿6万元数额过高。
2、对证据2的形式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程序上存在瑕疵,并且认为授权书中仅仅授权卡拉OK使用,原告主张6万元显然过高。
3、对证据3没有异议。
4、对证据4中的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律师代理费发票,认为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第一项代理人义务为调查、诉讼、调解,所以代理人有义务支出相关费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公证处开具的收据抬头也是原告代理人,证据保全费用应当由原告代理人支付。
原告起诉是在2009年7月,开票日期是2009年8月4日,时间不符。
原告提供的南京服务业通用发票不是正规发票,应该用2009年律师服务发票,故根据委托代理合同与律师费发票,可以证明原告代理人收费是虚假的。
同时认为1万元代理费应包括案件的一、二审、执行程序,应该合理分摊;对取证费发票,认为天上人间是综合性服务场所,不能证实该费用系用于取证;对交通住宿费用,认为应当包含在律师代理费用中。
被告林元明提交以下证据:1、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的函,证明卡拉OK版权费的问题正在协商之中,原告诉讼过早,应由协会来处理这个问题。
2、徐州市泉山区公安消防大队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徐州市泉山区公安消防大队复查意见书2份、徐州市泉山区公安消防大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徐州市泉山区公安消防大队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泉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暂时停止生产(使用)决定书、徐州市文化局整改通知书,说明被告经营状况很差,没有正常营业,获利很少,原告要求的6万元过高。
原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丰田开放5680件燃料电池专利使用权:阳谋还是阴谋?


在燃料电池领域有着20余年研究经验的丰田终成正果,将一款名为Mirai的燃料电池车推向市场。
这款被业界广泛关注的燃料电池车被看作是丰田向传统汽车叫板的“开山之作”。
然而,今年1月6日,丰田宣布将向汽车行业无偿提供其独有的约5680件燃料电池相关专利的使用权,一时间,让部分汽车厂商感到“幸福来得有些突然”。
随后,丰田官方解释称,此举主要是为了寻找在燃料电池车方面的志同道合者,以专利开源为契机,共同推进燃料电池车的普及推广,从而摊薄研发和制造成本,以便使这条路走得更宽。
尽管“看上去很美”,但有业内专家表示,丰田公开专利的“诚意”并非想象的那样单纯。
与特斯拉公开专利所不同的是,丰田此次增加了多项限制性条件。
目前新能源汽车发展标准路线未定,丰田此举意在与同行一起推动燃料电池车的普及,催熟产业链,共同做大新能源汽车行业,并且不乏有与特斯拉进行技术路线博弈,以争夺新能源汽车行业未来话语权之意。
公开专利另有目的整合优势牵制对手1月6日,在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CES)上,丰田突然宣布,将开放公司5600余件汽车氢燃料电池专利使用权。
按照丰田的规划,在市场导入初期,即2022年底前,将无偿提供燃料电池组约1970件专利、高压储氢罐约290件专利、燃料电池控制系统约3350件专利。
此外,为促进加氢站尽快普及,丰田将无限期无偿提供制造、供给氢气的加氢站相关约70件专利的使用权。
在使用这些专利时,使用者需向丰田提出申请,就具体使用条件等进行个别协商后签订合同。
无独有偶,在2014年6月,特斯拉公司也曾宣布将无偿开放公司的所有专利,此次丰田“复制”特斯拉的思路,被业界认为是丰田在挑战特斯拉的纯电动汽车技术路线,同时颠覆和改变燃料电池在汽车产业格局中的地位。
尽管两者都宣称免费公开各自专利,然而,业内人士却看出了不一样的地方。
“两家公司的开放专利政策都是为了降低市场进入的门槛,吸引更多的研发资源,进而提高其行业发展速度。
在专利开放方面,与特斯拉相比,丰田设置了更多的限制,例如,其专利免费使用的时间截至2022年,而且明确限制了使用范围不包括‘汽车之外的产业’。
而特斯拉则没有明确相关的限制,这与两家公司的专利实力及其专利成本有关。
”PatSnap 首席专利分析师贾郡在接受中国 记者采访时表示,特斯拉的专利数量较少,并且不直接持有电池专利,而丰田拥有的燃料电池相关专利达5680件,因此,丰田此次开放专利的影响要大于特斯拉。
当然,要进一步降低氢燃料电池行业的准入门槛,还需要其他专利持有人,如松下、本田、通用等汽车厂商的跟进。
而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许艳华看来,丰田刚对Mirai燃料电池车进行小批量投放市场就无偿开放诸多专利确有深意。
“无偿放开专利使用权意味着将在技术上掌控氢燃料电池汽车技术取向和路径,以及使其相关标准国际化。
无论谁使用,都不可能在氢燃料电池汽车技术方面超越有20几年积累的丰田,这一点丰田有自信。
”许艳华在接受中国 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同于混合动力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长,必须有基础设施保障,因此,燃料电池汽车推广普及仅靠少数几家车企难以成势,无偿开放专利将促使更多企业参与氢燃料电池汽车的开发和商业化。
国内企业谨慎借鉴,避免落入专利陷阱目前,燃料电池汽车在我国还处于样品开发阶段,并且只有上汽集团等少数几家厂商涉足这一领域的研究,免费公开专利对于国内汽车厂商而言无疑是一个福音。
“目前,我国燃料电池发展基础薄弱,产业链基本还没有形成,丰田开放专利的确给国内车企提供了一个学习和借鉴的机会,但要想完全掌握相关核心技术并非易事,目前上汽集团在燃料电池领域的研发方向和趋势上不会有太大调整。

中音传播诉徐州金汇所大酒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中音传播诉林元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的资讯,可以咨询 造物网。
(造物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