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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合法权益 解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国家正在强调加大保护知识产权,而我的知识产权受损害如何保护?如何保护我的知识产权?如何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回答如下:首先,通过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途径。
(l)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利纠纷进行行政调处。
专利纠纷主要包括: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等。
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条件如下:调处请求人必须是与纠纷和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属于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和受案范围;当事人尚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2)商标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著作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其次,通过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途径。
(1)管辖权的确定:因案件性质不同,分别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应满足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


【分类号】 Y8108197103【标题】 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时效性】 有效【签订地点】【签订日期】 19711029【生效日期】 19711029【失效日期】【内容分类】 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名称】 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题注】 (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章名】 公约缔约各国,担 心唱片的擅自复制广泛漫延和日益增加以及由此给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利益带来损害,相信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此类行为,也将有利于将其表演和作品录制 在唱片上的表演者和作者,认识到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的价值,期望决不影响已经生效的国际协定,特别是决不妨碍为 表演者、广播组织以及唱片制作者提供保护的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罗马公约更加广泛地得到承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在本公约中:(甲)“唱片”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专门录音;(乙)“唱片制作者”是指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录制下来的自然人或法人;(丙)“复制品”是指一件含有从某唱片上直接或间接取得声音的物品,而且该物品含有录制在该唱片上的声音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丁)“公开发行”是指将唱片的复制品直接或间接供给公众或公众中的任何一部分人的行为。
第二条各缔约国应当保护具有其他缔约国公民身份的唱片制作者,防止未经唱片制作者允许而制作复制品和防止此类复制品的进口,只要任何此类制作或进口的目的是为了公开发行;以及防止公开发行此类复制品。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3月20日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修订;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修订;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修订;1934年6月2日在伦敦修订;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1979年10月2日修正。
目 录*第一条本联盟的建立;工业产权的范围第二条本联盟各国国民的国民待遇第三条某类人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同样待遇第四条A。 至1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
── G。 专利:申请的分案第四条之二专利:在不同的国家就同一发明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第四条之三专利:在专利上记载发明人第四条之四专利:在法律禁止销售情况下的专利性第五条A。 专利:物品的进口;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强制许可。
──B。 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实施;物品的进口。
──C。 商标:不使用;不同的形式;共有人的使用。
──D。 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标记第五条之二一切工业产权:缴纳权利维持费的宽限期;专利:恢复第五条之三专利:构成船舶、飞机或陆上车辆一部分的专利器械第五条之四专利:利用进口国的专利方法制造产品的进口第五条之五工业品外观设计第六条商标:注册条件;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保护的独立性第六条之二商标:驰名商标第六条之三商标:关于国徽、官方检验印章和政府间组织徽记的禁例第六条之四商标:商标的转让第六条之五商标: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在本联盟其他国家所受的保护第六条之六商标:服务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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