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美国版权考察纪行(十),美国电视节目版权的开发与利用

美国版权考察纪行(十)


美国法律和版权保护在美国,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200多年来,美国仍在使用第一部宪法,只是在其基础上增加了18个修正案。
宪法处于法律最高层面,是美国其他法律的来源和依据,联邦法、州法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在美国,50个州都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并在立法机关中设立了立法委员。
由州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只在本州的范围内产生效力,如纽约州有立法机构,其通过的法案只能在纽约州执行。
因此,州法之间的差异也使得美国的著作权保护在各州存在一些区别。
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众议院有435位议员,参议院中每州均有2位议员,共100位。
参议院通过的联邦法适用于全美国,就著作权法而言,美国众议院通过的著作权法案在全国执行,对各州法具有制约效力,各州法不能与之相抵触。
美国的判例法是从英国延续而来的,判例法由具有约束力的各法庭判决组成。
在普通法系的法律体系中,法庭针对个案所做出的判决被视为法律的正式渊源之一,其总和即为判例法。
因此,法庭判决不仅解决业已发生的争端,而且被作为先例,对以后发生的所有同类案件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效力来自于遵循先例原则,其基本精神是:同类案件相同对待。
历史上美国的许多法案都是延续了英国的判例法,但后来随着情况的变化,美国有许多法案已与英国的判例不同。
在宪法中,影响出版业最深的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后来有关出版方面的许多条文都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影响。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于出版业和著作权的保护,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根据其规定,民众有了解信息咨询的权利,而媒体承担了传播资讯的责任。
政府对出版物的管理,主要是在版权登记等方面。
当然,如果个人的言论有恶意攻击、诽谤他人等侵权嫌疑,这些言论有可能事前被停止出版。
美国的第一宪法修正案还改变了对影射、诽谤等的判决。
在现实中,公众人物越来越不易打赢诽谤案的官司,即使是政府官员对赢得诽谤案的几率也不高,反而是普通民众提起诽谤诉讼容易胜诉。
因为在美国,由于公众人物往往更容易吸引民众的注意力,全社会对政府官员、公众人物的要求高。
因此通常而言,如果出版物中涉及到政府官员、公众人物自身不认同的问题,其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加以纠正,而不会采用诉讼的形式。
但对普通民众而言,可能会因为他人随意的一句话,而以诽谤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在美国,法律保护所有媒体,如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保护诸如报纸、杂志、图书、音乐、唱片、设计图、书法、图片、摄影等载体上应受保护的所有内容;同时,也保护作者和出版商的合法权益。
通常,美国出版商有权出版涉及任何内容的出版品,即使有些出版品的内容不适用于一般大众、或者不适用于政府等。
美国法律允许出版商出版谈论名人、小道消息等内容的图书,如世界闻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被告辛普森写了《我真的杀了我的妻子吗?》一书,也允许出版。
同时,在美国,关于出版的限制方面,除出版涉及诽谤他人的,以及政府机密的内容外,政府不可以禁止出版,即优先限制条款。
据了解,美国联邦法院作为美国最高司法机构,截至目前,从未做过优先限制的判决。
当然,如果图书出版后,其中涉及到侵权、诽谤等内容,还是会受到法律的约束。
此外,在美国,有关政府资讯等资料,公民、媒体也有权取得,当然其中也有例外限制。
在美国,关于诽谤的界定,各州的相关法律中就有50个定义。
而美国最高法院对诽谤的界定,则对州法律中的这些定义都有规范。
在美国,诽谤的界定通常是针对第三关系人的公众出版品,而不是个人评论,对事实的陈述是错误的。
在有关诽谤的诉讼中,对于个人名义侵害的界定,需要有人举证该行为侵害到个人权利,才能构成诽谤。
如果诽谤的诉讼牵扯到公众人物,那么公众人物所要举证诽谤的标准则非常高,因此在美国,公众人物要证明对方诽谤是十分困难的。

美国电视节目版权的开发与利用


一、版权贸易版权贸易是美国版权开发最基本的手段。
版权产业创造的经济效益已经成为美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节目辛迪加是美国电视节目版权贸易的一个独特渠道。
辛迪加组织购买节目再向市场销售其播出权,通过开发电视节目多轮次播放的市场价值来获得利润,并力争使节目市场效益最大化,在每一轮次的销售中,节目制作商都可以从中分得利益。
随着国际交流的开展,美国电视节目不断出口国际市场,其跨国市场的开发更给制作商提供了额外的利润来源。
2000年夏天,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推出了游戏节目《幸存者》,这个节目在美国播出引起反响后,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电视机构购买了节目的版权,瑞典、瑞士、丹麦、挪威中国等国家的电视台都在黄金时间播出了这个节目。
二、版权的产业链延伸美国的商业电视在类型化、专业化生产中不单单局限于节目本身,还充分发掘市场潜力,对同一媒介产品的上下游市场进行充分开发和整合,使得每一个电视产品的利润空间都得以充分的挖掘。
美国电视节目版权的衍生业务主要是以电视节目或内容为衍生源,依托电视节目的影响力,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与经营。
美国电视节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市场开发体系,建立了一条从节目策划、制作、播出到衍生品开发、销售的产业链,从而使电视节目产品转化为商品。
美国的版权衍生业甚至成为支柱性产业之一,市场的总量每年都在数百亿乃至数千亿美元以上。
三、版权的资本运营1。发行机构和服务机构节目的发行机构即节目未来的买主,他们可能是播放台辛迪加公司、有线网公司、音像发行公司等。
如果他们对节目的构思和样品有信心,便可能在制作时即开始投资。
作为回报,制作方在销售节目时必须给这些投资人极为优惠的价格。
投资人有时还会要求分享从其他渠道销售获得的利润。
此外,传播市场上还有为节目制作提供各类服务的企业,如拥有制作场地的公司、后期制作提供商、录音棚运输公司等。
如果制作方许诺节目销售后的利润分成,这些企业就会允许制作方以低廉的价格使用其服务,或允许制作方有了资金后再支付服务费用。
这些利益交换在制作节目样本的过程中最为常见。
2。银行和其他借贷机构在市场经济中,银行是主要的投资人,但这类机构在节目投资方面相对保守。
银行和借贷机构的投资有一套信用和抵押审核制度。
节目制作方必须有良好的信用纪录,必须拥有可在市场上迅速兑现的资产作抵押才可能成为投资对象。
银行投资广播电视业通常是以制片厂、电视网、节目辛迪加和技术设施为对象,对具体节目的投资相对少见。
3。其他外部投资者和国外投资者外部的资金投资节目生产是风险很大的一种行为。
成熟老练的外部投资者,往往只给业绩显著的制作单位投资,其投资也主要用来资助制作方启动节目生产,为其进一步在业内融资创造条件。
这样,便可以推动业内的利益团体涉足节目生产,使投资回收得到一定的保证。
随着媒体产业日渐全球化,美国制造的电视节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国际市场上,于是外国投资人也成了美国节目制作人融资的对象。
四、版权合作随着近些年全球电视的发展和新媒体的突飞猛进,美国电视节目不断强化自身的版权合作,这一版权开发模式成为当前美国电视节目产业化的重要特征。
美国电视节目的版权合作表现出两个趋势,一个是与网络媒体展开版权合作,另一个是实行跨国版权合作。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高以及人们休闲娱乐方式的变化,传统电视和新兴的互联网两大领域越走越近,既相互竞争也分享资源,呈现出竞合的新潮流,网络媒体和传统电视媒体的紧密合作也早已展开。
这种版权合作模式从一个侧面表明,电视和互联网近年来出现了不断靠拢和交叉的迹象,正在实现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优势互补、资源整合。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简介


核心提示:  科技日报2006年12月21日讯 美国是一个律师建国、宪法立国的国家。
《独立宣言》宣布了美国的成立,而《宪法》则让最早的13个州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国家。
如今,被誉为法制社会的美国的法律不但繁多,同时随着社会科技日报2006年12月21日讯 美国是一个律师建国、宪法立国的国家。
《独立宣言》宣布了美国的成立,而《宪法》则让最早的13个州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国家。
如今,被誉为法制社会的美国的法律不但繁多,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还在不断改变和健全。
在这样的环境中,知识产权(IP)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是重点保护对象。
8Fy湖北商标专利网-8Fy湖北商标专利网-
美国版权考察纪行(十)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美国电视节目版权的开发与利用 的资讯,可以咨询 造物网。
(造物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