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创新品种权交易制度,初创企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创新品种权交易制度


我国品种权交易事业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毕竟起点低、起步晚,仍然面临的是“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的形势。
随着品种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实施,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品种权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育种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依法维权和依法经营意识,如何促进授权品种交易、加快新品种转化应用等问题有待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品种权交易面临难题《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颁布10年来,有效地保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鼓励创新,调动全社会各方投入育种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作物育种事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品种权经济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少实际问题与不足。
河南省农科院院长马万杰阐释了目前品种权交易存在的困难,首先从全社会角度来看,品种权保护意识还需要加强;其次是从品种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来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品种权执法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目前的品种侵权纠纷主要还是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的,通过农业行政部门协调解决的数量并不多;最后,在品种测试方面,DUS测试和品种区域试验相互独立。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研究员宋敏则一针见血地指出,目前我国的品种权交易和转化利用率很低。
主要原因一是研发成果产权关系不清,产权主体缺位,甚至还有些单位申请品种权仅仅为了课题验收或者报奖,缺乏产权经营意识;二是研究部门与产业部门的信息不通畅,新品种研发与市场脱节,研发的新品种质量不高,缺乏转化实施价值等;三是侵权案件多发,交易行为不规范导致品种权交易中的交易成本过高等。
从企业的角度,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监助理林勇则表示,目前种业企业进行品种权交易存在的最大难题就是资金。
中国的种业企业自《种子法》实施后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同时也面临着国际先进种业公司进入中国的巨大冲击。
外国公司进入中国的竞争优势除了好的品种外,更重要的是雄厚的资金支持。
中国种业企业在推广产品,购买新品种时往往会出现资金的支持不畅。
迫切希望政府加大对农业科技企业的项目支持与投入。
品种权交易需要破题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周衍平认为,首先要明确我国植物新品种创新方向,确定植物新品种创新的重点,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我国走生物技术育种方向,注重在提高遗传育种理论与技术的基础上,加快在生物技术育种领域的创新;其次是要根据不同植物育种创新的特点,建立相应的育种创新机制;再次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理论,培育和发展种业科技企业,提高其技术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由于体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资金、市场等原因,目前植物育种创新主体的创新意识相对较差、创新动力不足;第四要依法自主取得品种权。
这方面需要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树立依法自主取得品种权的观念。
二是确定可取得自主品种权的创新方向。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确定品种权创新方向,在技术创新中依法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及时应用或转让,这是促进品种权产权化的市场导向机制。
三是尽快按法定程序办理手续以取得自主品种权。
四是有效保护已取得的品种权。
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加强对品种权的有效保护,不仅要求保得住、保得好,而且还要求在品种权一旦有可能被他人侵权时能立即发现,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保护,使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点;最后要完善加快植物育种创新、促进品种权形成的保障机制。
加大科技投入;通过设立农业技术创新与应用风险基金、保险基金等方式,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完善资本市场,通过金融渠道为植物育种创新提供资金保障;采取一些向农业科技领域倾斜的财政税收、银行信贷、教育培训、法律法规等政策,加强品种权市场建设以及相关植物新品种申请倾斜政策等,为育种成果的创新生成、交易运作和实施应用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北京中农恒达植物品种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张晶在接受中国 记者采访时表示,建立专门的品种权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在中国目前处于品种权保护的起步阶段,有必要建立专门的信息发布平台,因为在我们的实践工作中发现,如果有品种想要转让,很难找到需要品种的对象,但事实上,很多人是想实施品种权的;提高品种权人的法律意识,严格审阅品种权转让合同;规范品种权宣传方式及途径,有关部门必须对冒充的代理机构或根本无经营能力的代理机构坚决取缔。
宋敏认为,交易成本与交易收入之间的权衡是当事人是否实施交易的决策基础。
当交易成本大于交易收入时,当事人自然不愿参与交易活动。
因此,在交易收入预期一定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交易成本是促进交易行为的基本手段。
交易成本一般包括为进行交易活动而必须收集相关信息所发生的信息成本;为了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合议而发生的协商成本;以及合议达成后在实施中的实施监督成本等。
因此,降低品种权交易成本,促进品种权交易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包括:建立新品种相关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信息传播与共享,降低当事人参与品种权交易的信息成本。
这其中的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建立品种权专题数据库,适应社会不同行业的需求,方便不同类型企业寻找投资方向,拓宽品种权实施与产业化渠道;二是主办品种权展示交易会,促进品种权与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对接;三是充分运用网络资源,建立网上品种权交易市场,促进品种权实施与产业化;四是实施新品种试点工程。
通过新品种使用的试点和示范工作,加速农民对新品种的了解和认识;健全交易规则,加强中介服务,推行实施品种权转让、实施许可等规范合同样本,降低当事人的交易协商成本;加强品种权执法,严厉打击各种假冒侵权行为,加强宣传提高意识,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的合同实施成本和维权成本。
宋敏最后强调,进一步完善新品种审查授权制度,从源头上保证品种权质量;理顺品种权产权关系,建立不同投资者之间公平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等也是促进品种权交易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
( 记者 尹训宁)

初创企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企业日常运营会有很多独创性的成果产生,企业应当尽快确立自己对这些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企业和员工签订三份协议并建立相关制度非常重要。
1、职务成果归属协议这份协议的功能是,把员工在企业就职期间因为履行职务所创造出的内容确定权属归企业所有。
如果这种成果是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企业所有,如果这种成果是各种内容的,那么内容的著作权应当归企业所有,如果这种成果是品牌的,那么商标申请权应当归企业所有。
初创企业很大一个问题就是容易分裂,很多企业碰到内部员工拿着自己履行职务获得的成果出走,变成自己的竞争对手的情况,此时,如果有职务成果归属协议,企业的维权就会比较方便。
2、保密协议企业经营,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总有独到之处,但独到之处如果为竞争对手获悉,竞争优势将大打折扣或者不复存在。
独到之处大多数时候就是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就是对员工保守商业秘密进行规制的。
尤其是互联网企业涉及的商业秘密更不容易被察觉。
比如一个网络游戏公司,游戏程序分为客户端和服务器端,客户端目标程序虽然用户可以拿到,但其源代码就是商业 秘密,服务器端程序则不为用户所知,不论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受著作权保护,但不为人知的程序源代码和服务器端目标程序却很少受商业秘密的保护。
对于初 创企业而言,其经营累积的数据和商业模式如果没有保密协议很容易被人模仿,如果大公司对之模仿可能会造成企业市场被占领的灭顶之灾。
如果在和其他公司合作 前签订保密协议的,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威慑合作方,使其不敢轻易滥用合作取得的商业秘密。
3、竞业限制协议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即企业有权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前提下,要求离职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竞争相关的工作。
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这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制度,因为如果企业一定要雇佣一个重要人才,为规避竞业限制,可以让其在家办公,或者单独租用办公室,这样对该人才的原雇主而言就很难取证。
但这种顾虑实际没有全面考虑企业经营管理的状况,至少对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力还是很强的。

判断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标准是什么呢?


一、判断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标准是什么呢?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商标的价值和起源是什么?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多少,没有一个非常固定的判定。
商标在投资或经营过程中作为资产的价值,即商标资产所含资本量的大小。
是指其资本价值,而不是荣誉上的或主观上的价值。
常见的价值判定通常决定于商标的认知度、认可度,以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的预估测值来评测。
商标的起源可追溯至古代,当时工匠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
时至今日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世界通行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
三、商标侵犯向工商局哪个部门投诉?工商局商标管理处或者工商分局商标广告合同管理科投诉。
有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创新品种权交易制度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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