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的强制许可有哪些情形,专利的意见陈述书该怎么填写

专利的强制许可有哪些情形


一、专利强制许可又称为非自愿许可,是指国知局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其目的是为了促进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专利权强制许可包括:一般强制许可、特殊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一般强制许可一般强制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给予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知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三)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二)专利权特殊强制许可特殊强制许可是当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出现时,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专利局有权决定对专利权人的专利给予强制许可使用,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保障公众的利益。
特殊强制许可具体包括:(一)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的目的的强制许可;(二)为了公共健康目的药品类专利权的强制许可;(三)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规定,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情形。
(三)专利权交叉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又称为相互许可,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依赖于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后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给予后专利权人实施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前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申请获得交叉强制许可的条件:(一)申请的对象只能是发明、实用新型;(二)后一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前一专利的实施,并且后一专利与前一专利相比构成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专利的意见陈述书该怎么填写


尊敬的审查员:本意见陈述是对×年×月×日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
(一)修改说明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及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对权利要求书修改如下:将技术特征“XXX”补入权利要求1中。
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什么位置或权利要求几中),因此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该修改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缺陷。
因此上述修改既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二)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A,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特征A,由此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但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为,而由本申请说明书可知,A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为,由此可知,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时,不可能很容易的想到将A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来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未给出将A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
上述区别特征A也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什么样的技术效果)。
因而改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的授权单位怎么写


一、专利的授权单位,指的是提供专利许可使用的单位,一般是指专利权人,直接或间接拥有专利权的单位,可以支配专利使用权。
二、(一)国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主要职责包括: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研究相关专利管理机关的执法职能,监督各项专利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国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受理专利的复审请求和专利权宣告无效请求。
包括:(1)对不服专利局驳回申请和撤销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复审;(2)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等。
(三)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包括: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四)国家和地方国防专利机构。
国家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三、专利管理工具是一套面向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专利代理机构、个人的信息化应用系统。
基于现代化计算机信息技术、成熟的网络平台,系统以专利监控、专利管理、专利数据导出和专利缴费提醒为主线,围绕日常专利管理工作中的数据统计、费用计算、缴费提醒等繁杂事务,对专利科技成果的运用、专利政策决策、专利战略实施等创新主体的流程和专利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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