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意见陈述书发给谁,专利意见陈述书如何写

专利意见陈述书发给谁


一、如果你提交的申请文件存在缺陷,审查员会给你发出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
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才需要向审查员发送专利意见陈述书。
二、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做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提出复审请求时,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递交复审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缴纳复审费,发明专利复审费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复审费300元,外观设计专利复审费300元。
三、1、复审程序的启动复审程序启动的时间:复审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
2、复审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形式审查受理复审请求从而启动复审程序后,首先将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应当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
3、复审决定的作出4、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专利意见陈述书如何写


一、意见陈述书尊敬的审查员:本意见陈述是对×年×月×日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
(一)修改说明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及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对权利要求书修改如下:将技术特征“XXX”补入权利要求1中。
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什么位置或权利要求几中),因此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该修改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缺陷。
因此上述修改既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二)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A,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特征A,由此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但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为,而由本申请说明书可知,A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为,由此可知,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时,不可能很容易的想到将A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来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未给出将A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
上述区别特征A也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专利意见陈述书怎么写6


一、意见陈述书尊敬的审查员:本意见陈述是对×年×月×日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
(一)修改说明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及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对权利要求书修改如下:将技术特征“XXX”补入权利要求1中。
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什么位置或权利要求几中),因此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该修改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缺陷。
因此上述修改既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二)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A,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特征A,由此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但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为,而由本申请说明书可知,A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为,由此可知,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时,不可能很容易的想到将A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来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未给出将A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
专利意见陈述书发给谁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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