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分类号是什么东西,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意料不到技术效果的认定

专利分类号是什么东西


一、国际专利分类法是国际上通用的专利文献分类法。
用国际专利分类法分类专利文献(说明书)而得到的分类号,称为国际专利分类号,通常缩写为IPC号。
《国际专利分类表》(IPC分类)是根据1971年签订的《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编制的,是惟一国际通用的专利文献分类和检索工具,为世界各国所必备。
问世的30多年里,IPC对于海量专利文献的组织、管理和检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由于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专利文献每年增长约150万件,约有5000万件。
按照第7版69000个组计算,平均每组包含的文献量超过700件。
而且各国的科学技术的发达程度差距很大,它并不能够适应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
另外,IPC的建立是基于纸件专利文献的管理与检索,在计算机、通讯网络等新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它显现出一些不适应。
为了让IPC名副其实地成为世界各国专利局以及其他使用者在确定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时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的一种有效检索工具,IPC联盟大会成员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1999~2005年对国际专利分类表进行了改革,将第8版IPC分成基本版和高级版两级结构。
第8版IPC基本版约20 000条,包括部、大类、小类、大组和在某些技术领域的少量多点组的小组。
第8 版IPC高级版约70 000条,包括基本版以及对基本版进一步细分的条目。
高级版供属于PCT最低文献量的工业产权局和大的工业产权局使用,用来对大量专利文献进行分类。
二、国际专利分类法已广泛运用在世界各国的专利文献分类和检索中。
它每五年修改一次,普遍使用的是第三版或第四版,用Int Cl~3或Int Cl~4表示。
国际专利分类法很有用处,我们应充分了解。
国际专利分类法主要有以下用处,首先是用于专利文献的分类。
例如,在申请专利时,必须向专利局递交有关专利申请文件,对这些文件中的专利说明书,必须有一个统一的分类法分类,只有这样,才便于需用时查询。
三、我国一般使用国际专利分类。
IPC采用了功能和应用相结合,以功能性为主、应用性为辅的分类原则。
采用等级的形式,将技术内容注明:部——分部——大类——小类——大组——小组,逐级分类形成完整的分类体系。
依据某一种产品的国际分类,就可以很容易的检索出本产品所属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了。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意料不到技术效果的认定


一、为什么要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之所以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考虑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因为专利创造性判断应当遵守综合原则。
综合原则是指在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技术解决方案本身,而且要考虑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按照专利创造性判断综合原则,发明创造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或者技术效果中只要有一项是非显而易见,技术方案整体上都有可能是非显而易见的。
按照综合原则,在有的情况下,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见的技术手段实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可能使得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整体上具备创造性。
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符合专利创造性判断的综合原则的。
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很明显地体现了前面所述的综合原则。
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
在进行已知产品新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新用途与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的远近、新用途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质,则该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但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按照综合原则来看,这种用途发明在整体上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例如,将作为木材杀菌剂的五氯酚制剂用作除草剂而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用途使得该发明在整体上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具备创造性。
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例如日本和欧洲专利局。
二、什么时候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一开始就考虑,还是在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常规步骤完成后仍然无法得出结论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呢?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常常被认为是专利创造性判断的辅助因素之一。
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辅助因素实际上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辅助因素的第一个作用,是帮助专利创造性判断者获得与发明创造相关的完整的技术信息,帮助判断者更加准确地判断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作出发明创造的难度有多大,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对于能够提供更加完整的技术信息从而有利于直接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辅助因素,应当借鉴美国Graham要素的做法,在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一开始就予以考虑。
辅助因素的第二个作用,是在常规常规方法难以明确地得出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时,成为影响天平倾斜方向的筹码。
例如,在常规的创造性判断步骤完成后仍然难以认定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商业成功这一辅助因素可以也应当成为判断者是否授予专利权的考虑因素。
对于具有第二个作用的辅助因素,应当借鉴欧洲专利局的做法,将其作为补救性的考量因素在专利创造性判断有困难时才予以考虑。
很显然,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效果,能够帮助判断者更加完整地掌握作出发明创造是否有难度的相关技术信息,能够帮助判断者认定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因此,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具有第一种作用,应当在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一开始就予以考虑。
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不是充分条件是不是只要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就必然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具备了创造性呢?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的答案是肯定的。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着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但是,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并不严谨,应当修正。
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在T 21/81案中认为,如果相对于现有技术,发明取得的技术进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依照技术启示进行改进而自然得出,无论是否获得意外的技术效果,该发明都不具备创造性。
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在T 506/92案中还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上基础上没有付出任何努力而不可避免地取得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不能支持具备创造性的认定。
在T 154/87案中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认为,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不是创造性的前提条件,必要的条件是确认相关的技术方案不能被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以显而易见的手段获得。
日本《专利审查指南》也规定,如果发明申请相对于引证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创造性判断应当予以考虑。
但是无论有无有益的技术效果,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发明申请,都应当认定其不具备创造性。
欧洲和日本的相关规则是合理的,应当借鉴。
笔者认为,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不是具备创造性的充分条件,具备创造性的充分条件条件是技术方案在整体上非显而易见。
在下列情形中,即使发明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不能认定其具备创造性:第一,如果技术进步能够依照技术启示进行改进而自然得出,无论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都不具备创造性。
第二,如果缺乏选择而构成一个“单行道”的情形,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上基础上没有付出任何努力不可避免地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具备创造性。
四、如何认定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如何在各种千变万化的具体案例中认定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呢?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值得借鉴。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
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
在上述原则规定基础上,笔者在审理(2013)高行终字第820号“铜合金阻隔防爆材料”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还归纳了两个具体规则。
在该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1、一种铜合金阻隔防爆材料,其特征是:由铜合金制成,为蜂窝网状结构,所述的铜合金的化学成分质量百分比为:锌28%,铝0.9%,铍0.06%,铅0.15%,镍0.2%,铜为余量。
”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在案的现有技术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铜合金的化学成分的质量百分比,现有技术未具体限定各成分的质量百分比。
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地记载了多个元素参数共同产生了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即“本发明的阻隔防爆材料的屈服强度大于130MPa,抗拉强度可以达到300MPa以上,同时,还可以提高延伸率,延伸率可以达到3~12%”,上述具体元素参数组合及相应技术效果参数均没有被在案现有技术公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要主张本专利的具体技术效果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得到的”,应当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应当认定上述技术效果是“意料得到的”。
笔者认为:如果某个技术手段在本专利中的技术效果不同于其在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效果,应当在说明书中特别地记载,必要时需要实验数据予以佐证。
否则,应当推定该技术手段在本专利中产生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中的相同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得到的”。
如果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该技术手段的技术效果在质和量上不同于其在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效果,则在本专利中采用该技术手段有可能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一、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必须满足下面两个条件:(1)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2)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显著进步。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二、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三、1、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2、企业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是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的基础。
3、专利的质量与数量是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是企业在该行业身份及地位的象征。
4、企业通过应用专利制度可以获得长期的利益回报。
5、企业拥有专利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基金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必要前提条件。
专利分类号是什么东西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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