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正],安徽省专利条例

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维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有关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贸易、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广告宣传以及进行、专利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以上专利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
经贸、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技术监督、税务、商检、海关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实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依法向国内、国外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开发专利产品。
单位或个人可按国家规定以其专利作价向企业投资入股。
对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及时依法兑现奖励和报酬,报酬可以采取给其股份的方式或国家规定的其它方式兑现。
第二章 专利管理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行为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展示、广告、印刷等便利条件。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之间或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前、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前,有关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一)重大科研立项和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开发;(二)技术、设备的进出口贸易;(三)以专利资产作为投资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四)其他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的。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安徽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推进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机制,保障专利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 激 励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发明创造,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资助,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利予以扶持,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优先扶持。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进行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并实施,为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
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培养职工创新意识,鼓励职工立足本职岗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认定和考核时,应当将专利创造和运用等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第十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单位转让专利权,应当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
第十一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将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转让的,应当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对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被授予专利权,转让该项职务发明创造的,应当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对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发明创造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二条 对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等行政部门根据情况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专利目标,将目标实现情况纳入科技项目验收内容。
第十三条 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将专利技术的创造和运用等技术创新成效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专利人才培养计划。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专利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鼓励开展创新活动,培养学生专利意识。
支持高等学校设置与专利相关的课程、专业。

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的通知


一、计划背景专利法实施20年来,伴随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全国专利事业快速发展。
但是,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的情况已愈来愈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专利技术市场发展滞后,缺乏诚信、低成本的常设专利技术转移、交易、实施转化的市场服务体系。
尤其对于非职务发明人和中小企业来说,一方面专利技术找不到合适的产业化投资人,另一方面投资人找不到合适的专利技术。
现有的大型科技展会门槛太高,中小企业和个人很难进入。
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趁机打着中介服务的旗号欺骗坑害专利权人和投资人,严重挫伤了广大发明人发明创造和专利转化的积极性。
按照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我国要建设创新型国家,要积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大力发展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和企业是我们今后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
这一战略任务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等各个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专利技术交易、实施与产业化直接关系到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企业能否快速发展。
因此,应当大力推进我国专利技术交易、实施和产业化。
目前,需要着力加快培育和发展完善我国专利技术市场,加快培育和发展专利技术转移、交易、实施转化的市场服务体系建设。
为使专利技术供需各方,尤其是非职务发明人和中小企业及中小投资人能够有一个诚信、低成本的常设展示交易场所,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精神为指导,适应我国发展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的迫切需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实施,通过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建立全国专利转化实施的常设展示交易平台,推动专利技术市场的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有效服务于我国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加速我国专利技术的商品化与产业化,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的发展。
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国家专利产业化工程的总体部署,在“十一五”期间或更长的时间内,在全国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市选点和支持发展若干个区域性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建设和发展形成一个诚信和低成本的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服务体系,进而形成一个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公信力的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网络平台。
三、平台任务与功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是指为专利技术供需各方特别是非职务发明人和中小企业等提供专利技术及产品展示、交易及其他相应的一系列相关服务的服务系统,包括专利展示交易专门场所、专业咨询服务人员、专利信息资源、其他软硬件服务设施等平台要素。
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的具体形式包括有形的展示交易市场和网上市场。
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的主要任务与功能包括:(一)组织专利技术及产品现场或网上展示、交易、推介活动,举办专利或知识产权咨询、研讨活动;(二)开展日常专利经纪活动,促进专利技术与资本对接;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提供相关专利咨询,帮助企事业单位、专利发明人选择正确的发明创造方向和路径,促进发明创造活动与市场衔接;(三)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举办专利经纪、专利市场管理及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开展专利经纪工程师、专利发明人等培训交流活动;(四)围绕专利技术交易开展相关的知识产权投融资、评估、评价、咨询等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专利实施合同备案、专利广告出证等服务;(五)开展专利技术市场的统计和相关研究、咨询工作;(六)接受政府知识产权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其它专利或知识产权相关活动。
(七)系统内的协作交流。
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由纳入本计划的各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组成。
各展示交易中心独立运作,在业务上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条件成熟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指导各中心之间联合建立有效的全国合作机制,促进互动,开展全国各中心联合活动,构建全国统一的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网络,形成具有公信力的服务于全国的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大平台。
适当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各中心举办共性活动,如全国性专利展会、宣传培训等;或委托某一中心临时性担当活动牵头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中心共同举办活动。
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标识,通过媒体广为宣传,提高知名度,树立统一的社会公益服务形象。
四、认定条件
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正]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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