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强制许可的适用情形是怎样的,专利技术若想获得临时保护要有哪些条件?

专利强制许可的适用情形是怎样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知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知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知局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知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知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五十五条国知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知局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七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
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知局裁决。
第五十八条专利权人对国知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知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不实施的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知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知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知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知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技术若想获得临时保护要有哪些条件?


根据专利涉及技术的有关经历过程,一般的发明专利在涉及技术在发明专利时都是实行“先公开、后审查”制度的基础上,它们获得保护的方式并不相同。
我国对临时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为专利法的第13条,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在申请公布之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因此,要求支付费用的前提条件只有一个,即是发明专利申请公布。
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根据专利法13条及68条2款的规定,要获得法律对临时保护权利的强制保护,需要满足程序条件和实体条件两方面的条件。
1、程序条件程序条件即指程序上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第一,发明专利申请已公布没有公开的专利申请,公众无法获知涉及技术(申请之后,公布之前,接触该技术的专利代理人、审查员及专利局工作人员都有保密义务),当然也无法实施专利涉及的技术;即使实施涉及的技术,其合法来源也不应当是专利申请文件。
因此,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是程序条件之一。
(1)要求优先权(包括本国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
要求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在先申请(优先权基础申请)属于两件相互独立专利申请(虽然有些关联),因此,其公布时间与在先申请的公布时间无关,应当以本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时间为公布时间。
(2)分案申请。
以母案申请为基础提出“儿申请”和“孙申请”,提出申请之后,均有一个公布的程序,因此,“儿申请”和“孙申请”公布与其“母申请”的公布无关。
(3)PCT申请的国家阶段公布。
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还要有一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程序;但在PCT国际阶段中,也会有一个国际公布文本,这样,同一发明专利申请就有两种公布文本。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4条2款规定,对于国际公布文本语言为中文的,以国际公布时间作为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时间;对于国际公布文本语言为中文以外文字的,以中国国家阶段公布时间为发明专利的公布时间。
第二,发明专利申请已经获得授权仅有公布,并不代表就可以获得保护,公布之后的专利申请可能由于不满足授权的实质条件而被驳回;驳回的发明创造当然无法获得法律的强制保护。
只有获得授权,才说明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可以获得法律规定的垄断权利。
2、实体条件大家都知道,专利文件(公布文本和公告文本)包括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顾名思义,权利要求书指要求获得法律保护范围的文件,且根据专利法59条的规定,权利要求的内容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依据,说明书仅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以此为基础,实体条件应当包括两个:第一,他人实施技术落入公告文本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中最终授权的范围才是专利权人享有的垄断范围。
如果他人实施技术未落入最终授权的范围之中,专利权人就不享有对该实施技术的垄断权,因此,他人实施技术落入公告文本权利要求的范围之中,是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实体条件之一。
第二,他人实施技术落入公布文本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中经过查询,笔者没有发现将实施技术与公布文本权利要求对比的判决案例,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忽略了对此条件的认定。
首先,专利法第13条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对于这种“私下”的要求,未授权的申请人是可以依法提出。
而提出请求的权利基础,肯定不能基于说明书,而只能基于权利要求书。
其次,公布文本与公告文本之间可能差别很多,在满足规定条件时进行主动修改,二者相差可以更大。
在极端情形下,为满足专利法要求,公告文本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主题(如汽车车轮)可能与公布文本权利要求保护不同的技术主题(如汽车转向架)。
再次,对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权利要求划定的范围是申请人划定的保护范围,虽然该范围需要等待国家追认(待追认范围)。
作为公众此时应当此时知道,该“待追认范围”是有可能会被成功追认,进而受到国家法律强制保护;公众应当谨慎“进入”。
因此,他人实施技术落入专利申请公布文本的权利要求范围应当是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实体条件之一。

专利技术获得临时保护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专利涉及技术的经历过程,发明专利涉及技术在发明专利实行“先公开、后审查”制度基础上,获得保护的方式并不相同,如下图所示: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专利权的临时保护并不重要,但对于一些审查时间很长的专利申请(特别是经过复审、行政诉讼等程序的发明专利)而言,临时保护的意义可能十分巨大。
临时保护的法律依据为专利法第13条,根据该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因此,要求支付费用的前提条件只有一个,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
但发明专利的申请公布,并不代表该发明可能获得授权,因此,虽然专利法第1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费用,但根据专利法68条第2款规定,如果要获得法律的强制保护,仅有“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条件还不够,还需要满足更多的条件及要求。
那么,要获得法律对临时保护权利的强制保护,需要哪些条件呢?笔者认为:根据专利法13条及68条2款的规定,要获得法律对临时保护权利的强制保护,需要满足程序条件和实体条件两方面的条件。
1、程序条件程序条件即指程序上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第一,发明专利申请已公布没有公开的专利申请,公众无法获知涉及技术(申请之后,公布之前,接触该技术的专利代理人、审查员及专利局工作人员都有保密义务),当然也无法实施专利涉及的技术;即使实施涉及的技术,其合法来源也不应当是专利申请文件。
因此,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是程序条件之一。
(1)要求优先权(包括本国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
要求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在先申请(优先权基础申请)属于两件相互独立专利申请(虽然有些关联),因此,其公布时间与在先申请的公布时间无关,应当以本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时间为公布时间。
(2)分案申请。
以母案申请为基础提出“儿申请”和“孙申请”,提出申请之后,均有一个公布的程序,因此,“儿申请”和“孙申请”公布与其“母申请”的公布无关。
(3)PCT申请的国家阶段公布。
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还要有一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程序;但在PCT国际阶段中,也会有一个国际公布文本,这样,同一发明专利申请就有两种公布文本。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4条2款规定,对于国际公布文本语言为中文的,以国际公布时间作为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时间;对于国际公布文本语言为中文以外文字的,以中国国家阶段公布时间为发明专利的公布时间。
第二,发明专利申请已经获得授权仅有公布,并不代表就可以获得保护,公布之后的专利申请可能由于不满足授权的实质条件而被驳回;驳回的发明创造当然无法获得法律的强制保护。
只有获得授权,才说明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可以获得法律规定的垄断权利。
2、实体条件大家都知道,专利文件(公布文本和公告文本)包括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顾名思义,权利要求书指要求获得法律保护范围的文件,且根据专利法59条的规定,权利要求的内容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依据,说明书仅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以此为基础,实体条件应当包括两个:第一,他人实施技术落入公告文本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中最终授权的范围才是专利权人享有的垄断范围。
如果他人实施技术未落入最终授权的范围之中,专利权人就不享有对该实施技术的垄断权,因此,他人实施技术落入公告文本权利要求的范围之中,是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实体条件之一。
第二,他人实施技术落入公布文本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中经过查询,笔者没有发现将实施技术与公布文本权利要求对比的判决案例,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忽略了对此条件的认定。
首先,专利法第13条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对于这种“私下”的要求,未授权的申请人是可以依法提出。
而提出请求的权利基础,肯定不能基于说明书,而只能基于权利要求书。
专利强制许可的适用情形是怎样的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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