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保护专利权的意义,先用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

保护专利权的意义


一、  保护专利权的意义,其核心是指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排他独占权。
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肯定受到保护,但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至授权前,权利也受到保护,只是程度不同,表现形式也不同。
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自申请日起至该申请公布前,这时申请处于保密阶段。
这一阶段对其权利的保护表现在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后同样主题的申请因与其相抵触而将丧失新颖性,不能授予专利权。
自该申请公布至其授予专利权前这一阶段是“临时保护”阶段。
在这期间,申请人虽然不能对未经其允许实施其发明的人提起诉讼、予以禁止,但可以要求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
如果对方拒绝付费,申请人可以在获得专利权之后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
这一阶段申请人只有有限的独占权。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期满时应当及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并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库。
二、  享有专利权的主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包括个人、单位。
提醒您,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三、  专利权被侵权诉讼时效为三年。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四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先用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


先用权的产生及其概念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行为人享有的这一权利一般称为“先用权”,该行为人一般称为先用人。
在我国实行的先申请原则下,授予在先申请人垄断性的专利权对于在先使用人显失公平,因此法律规定了先用权制度,授予在先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该发 明创造的权利。
目前先用权已经被德国、英国、瑞典、日本、瑞士等国家的相关法律所确立,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同样将先使用行为作为“不视 为侵犯专利权抗辩”的事由之一。
先用权的条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正确适用先用权的的关键在于把握先用权成立的条件:① 时间条件: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② 独立性条件: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独立完成或者合法获得的且应与专利权人无关,以非法途径得到的发明创造不能产生优先权。
③ 使用性条件:先使用人必须在他人专利申请日前至少已经做好了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备。
④ 使用范围条件:先用权的制造或使用行为,只限于原有的范围之内,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关于何为“原有范围”学术界观点还不统一,立法上也没有明确。
2003 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的第四十七条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规定。
先用权抗辩在本案中的适用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H公司的行为是否满足专用权成立的4个条件,其中确定H公司所使用的研制配方是否具有独立性最为关键。
对于先用技术独立性的问题,我国理论界对此早有讨论。
目前对自己研制开发的技术和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技术可以享有先用权基本达成共识。
虽然在合法取得技 术的来源是否包括从专利权人处取得仍存在一定分歧,但都将以不正当手段从专利权人或者第三人那里获得的技术排除在先用技术之外。
在立法 层面上,目前的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先用技术的独立性做出规定,但这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却凸显出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下发的旨在指导 高、中两级法院专利审判工作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都对这个问题做出了规定。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6条,“在先制造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应是先 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取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 月《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第四十七条也规定“先用权人所实施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应当是在专利申请日以前自己研究开发、 设计或者合法受让取得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
实施侵犯他人权益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的,不享有先用权。

公司专利一般作者写谁


一、公司专利的作者写公司。
二、专利权的主体,是指依照《专利法》享有专利权利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专利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根据《专利法》规定,可以成为专利权主体的人包括:实际发明人、设计人;合作发明人、设计人;单位;专利转让受让人等。
(一)独占权。
指只有专利权人才有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制造、使用、销售,对该专利获得享有独占的权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不得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使用、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二)许可权。
指专利权人有条件地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
具体地讲,专利权人(称“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称“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术的权利。
(三)转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可以出卖、赠与、抵押,也可以作价投资入股,继承转让是由于法定原因而发生的转让,当专利权人(自然人)死亡后,专利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转移给有继承权的人。
三、(一)初步审查。
专利主管机关查明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申请形式要求的规定。
(二)早期公开。
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三)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四)授权登记公告。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保护专利权的意义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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