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失效的后果?,专利权如何评估

专利权失效的后果?


一、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可见,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溯及到自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起。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为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如果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原专利法中,规定导致专利权失去效力的程序,除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外,还有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程序。
由于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理由是请求人认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性条件。
这种请求理由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发生重合。
新专利法去掉这一程序,在立法上使各条文更加统一和严密。
二、1、专利变更,一般叫著录项目变更,是指,专利的一些信息,比如,权利人,发明人,代理机构等信息,要变更的话,就得做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2、权利人和发明人的变更,专利局的收费是200人民币。
时间上,一般是15-30天,有时有可能会超过一个月。
3、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者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以著录项目变更的形式向专利局登记。
也就是说,专利申请过程中也可以变更申请人,这个属于专利申请权的变更。
授权后的变更属于专利权人的变更。
三、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专利申请,经过国家专利局审查通过,其将会颁发专利证书,这就表明了申请人取得了该项专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国知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专利权如何评估


一、(1)权属的完整性,即该专利人或委托人所拥有的专利权权属的完备程度。
权属越完整,则其体现的价值就越大。
(2)法律的保护程度,包括两个方面,专利所处的状态以及权利要求的完整性。
专利所处的状态指技术在专利申请中所处的状态,是处于初审阶段还是实质性审查阶段或是获得专利证书阶段,越是在后面的阶段其价值越大。
专利的类型不同,保护程度也不一样,发明专利由于通过实质性审查,因此剽窃他人专利或者在获得专利证书后被宣告撤销的可能性较小。
相对于其他两类专利而言,其技术含量较高,申请的周期较长,权利人承担的风险也较大,因此价值相对较高。
权利要求的完整性是指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所提出的需要保护的专利的范围,也体现了权利要求书的质量问题,有的权利要求完整,较好的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
有的权利要求不完整,仅仅保护专利权人的一部分的权利。
(3)剩余使用年限,一般要采取专利技术的经济寿命与法定使用年限孰短的办法来确定剩余使用年限,使用年限越长其价值越大。
二、1、专利变更,一般叫著录项目变更,是指,专利的一些信息,比如,权利人,发明人,代理机构等信息,要变更的话,就得做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2、权利人和发明人的变更,专利局的收费是200人民币。
时间上,一般是15-30天,有时有可能会超过一个月。
3、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者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以著录项目变更的形式向专利局登记。
也就是说,专利申请过程中也可以变更申请人,这个属于专利申请权的变更。
授权后的变更属于专利权人的变更。
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1、只能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2、说明书和附图的解释作用。
3、专利档案的限定作用。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1、保护的范围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
2、不得列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物品:建筑物、桥梁;无固定形状的物质;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把自然物作为外观设计的主体;纯属美术范围的作品;极容易进行的创作;模仿有名的著作、建筑物、人物肖像的设计和图像;国徽、过期、商标;文字及数字等等。

专利权官司:发明人与使用人谁有招商权?


汽车在公路上快速行驶,一旦爆胎后果不堪设想,如何增强轮胎安全系数,防止爆胎?桂林市的傅先生在经过刻苦研究,发明了一项爆胎避险技术。
但他这项专利还未转化为产品上市就招来了官司。
近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专利权纠纷案。
首创“汽车爆胎自动减速系统”技术傅先生诉称, 他研发的这项汽车爆胎自动减速系统技术是专为解决汽车爆胎事故灾难的机、电、液一体化自动控制技术。
2004年3月17日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发明名称是:汽车爆胎自动减速系统,专利号:ZL00101579.6。
这项技术为世界首创,因此,他是“汽车爆胎自动减速系统” 的发明人和专利权人。
2004年4月24日,傅先生与彭先生、王先生等3人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彭先生等3人组建公司,实施汽车爆胎自动减速系统发明专利,专利项目简称为BAS项目。
合同约定了专利实施许可费支付方式为“前期使用费+按年提取使用费”,前期专利使用费为1000万元人民币,按年提取专利使用费数额为公司年度税后可分配利润的32%。
彭先生等3人于2004年6月26日成立了桂林思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同年9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合同条款修改完善的补充协议》,约定:2004年9月20日前,思超公司与傅先生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在2日内到广西区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登记,思超公司在取得备案批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傅先生支付专利使用费100万元。
另还约定,思超公司在支付100万元使用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傅先生再支付专利使用费400万元。
专利权人告专利使用人侵权2004年9月19日,双方到广西区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并于9月21日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9月29日,思超公司支付给傅先生100万元专利使用费。
而另外400万元没有按时支付,为此,傅先生于2004年11月11日向思超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
傅先生还诉称,2005年12月20日,思超公司在桂林市一酒店举行了BAS项目产品订货会和征集产品代理商会议,在印刷的资料中宣称“拥有ZL00101579.6发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
另一公司南宁市速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自2006年3月起,在其网站上发布思超公司产品代理广告,以思超公司产品南宁、崇左地区代理商名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
为此,傅先生把思超公司和速步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销毁印有侵权内容的广告及其他文字资料;判令思超公司归还其专利证书原件及技术资料。
专利使用人否认侵权思超公司的负责人称,全国每年申报专利技术有20多万个,而真正能够转化为生产力的微乎其微。
如果专利不能转化为生产力、不能转化为商品,专利本身就如同一张废纸。
思超公司为了能够使ZL00101579.6专利转化为生产力,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但由于专利本身没有达到傅先生在合同中证实该专利技术真实、有效、可行,具备产业化的基本条件,为此,400万元专利费目前尚未达到支付条件,所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没有撤消。
思超公司的负责人还辩称,思超公司已于2004年9月20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独占实施许可备案。
依照法律规定,独占实施许可,是指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但是傅先生还在继续使用该专利招商,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况且诉状中已明确写明双方之间签有《独占许可合同》,且合同已在知识产权局备案。
为此,思超公司实施该专利没有构成侵权,傅先生以专利侵权纠纷为案由来起诉是错误的,傅先生的诉讼请求中并没有涉及合同纠纷,而且合同纠纷也是与本案无关的另一性质的纠纷案件。
为此,思超公司与速步公司均以傅先生起诉案由错误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傅先生的诉讼请求。
专利权失效的后果?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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