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非独占专利许可合同内容如何?,韩继亮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非独占专利许可合同内容如何?


随着我国中国法制的不断深入,人们对于法律越来越相信,对于法律意识也是越来越强烈,人们相信法律,认为法律可以保护自己的有效权益,在这样一个完全靠社会关系就能够立足的,对于无权无势没有社会关系基础的人来说,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专利,就是需要用法律的方式进行登记,由法律进行保护。
那么非独占专利许可合同内容如何一、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其它合同知识产权合同技术合同劳动合同服务合同经济合同许可方是_________号中国专利的惟一专利权人。
许可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_________号专利项下的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号是_________,中国专利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批准_________号专利权。
许可方有权和同意给予上述专利实施许可证。
被许可方同意得到许可方上述专利实施许可证。
双方通过协商订立条款如下:第一条 许可证的类型1、本许可证系一项独占许可证。
2、许可方不得在第三条所列的合同地区内制造、使用和销售本许可证产品。
3、被许可方有权授予分许可证。
4、本独占许可证未经许可方允许不得转让。
第二条 技术使用范围1、许可方确定_________号专利的保护范围是_________。
2、许可方已在合同地区以外的地区使用_________号专利技术,许可方根据使用结果确定达到以下技术水平。
3、_________号专利的全部技术使用范围为本合同许可证的技术使用范围。
第三条 合同地区1、本独占许可证授予以下地区:_________。
2、被许可方不得在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制造、使用和销售本许可证产品。
3、被许可方可以向下列国家出口本许可证产品:_________。
第四条 技术援助1、许可方有义务向被许可方提供实施_________号专利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其具体内容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
2、许可方负责接受、安排被许可方技术人员赴许可方企业培训。
许可方应尽最大努力满足被许可方培训的要求,使被许可方人员能掌握_________号专利技术。
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
3、许可方负责派遣技术人员赴被许可方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3。
第五条 专利技术的改进

韩继亮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原告韩继亮,男,汉族,1960年12月5日出生,无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博爱道26号。
委托代理人陈鹰,北京陈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德蛟,北京陈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惠玲,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六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柴爱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天津市正直交通设施安装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梦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亮,男,汉族,1966年3月22日出生,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员,住天津市河北区安定里大街9号403。
委托代理人程韫琳,男,汉族,1976年11月21日出生,天津市正直交通设施安装制作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物理95。
原告韩继亮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6月1日作出的第72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207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5年8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天津市正直交通设施安装制作有限公司(简称正直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5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继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鹰、许德蛟,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丁惠玲、柴爱军,第三人正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亮、程韫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7207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正直公司针对韩继亮享有的第94106486.7号、名称为“交通指示装置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正直公司提交的证据1是专利文献,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的内容已经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证据1公开了一种城市交叉路口定周期交通指挥信号机,同样属于交通指示装置这一技术领域,其具有程序控制开关系统,灯箱体和装于灯箱体的带有遮阳罩的红、黄、绿三个信号灯具,灯箱体下部设置了能向驾车者传递各色信号灯转换时间信息的时间显示装置。
该时间显示装置由一列、若干个能分别发红、黄、绿三种色光的发光器件依次排列组成。
该时间显示装置工作过程为,当某一信号灯开始亮时,该模拟显示器的所有发光器件全部发光形成一个与正发光的信号灯色相对应的色光条(例如红灯时所有发光器件同时显示红色),以后每隔一定时间熄灭一个发光器件,直至最后一个发光器件也熄灭时,原来发光的信号灯熄灭另一信号灯亮,此时模拟显示器的所有发光器件又全部发光,并按上述过程不断地工作(即每显示一种颜色时都按时间递增、发光个数递减的规律变化)。
由此可见,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证据1中的交通指挥信号机除了模拟时间显示器外,上部还设有红、黄、绿三个信号灯具;(2)证据1中没有明确公开“标准参数存贮器、次级数据处理器,其驱动电路为:在原有的集中控制电路中的初级数据处理器的数据输出端连接次级数据处理器,次级数据处理器上还有i个计时电路和i个相位电路,i个计时电路和i个相位电路连接控制i个发光装置”这些技术特征。
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能够一体同时显示时间变化和信号灯颜色的变化;区别技术特征(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完成与信号变化规律相关的参数的设置、存贮与处理,从而实现对i个指示灯的控制,进而达到所需要的规律变化的指示效果。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驾车者可以不需要考虑、识别证据1中的装于灯箱体上的红、黄、绿三个信号灯具,仅根据模拟显示器发光段的颜色、长度和其缩短速度的变化,判断正在发光信号灯的剩余发光时间,就能够通过一次识别,在获取红、绿、黄颜色信息的同时,又获得时间动态信息。
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的存在未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证据1中还公开了由Z-80单板计算机配适用接口和可控硅开关电路组成的程序控制开关系统,其中驱动器控制可控硅开关电路,即可对各灯箱进行控制。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Z-80单板计算机作为一种应用广泛的单片机,由CPU、程序存储器、数据存储器和驱动电路构成,具有计数、定时、逻辑运算等多种功能,必然能够实现本专利中计数器定时器电路,数据处理器、参数存储器、计时电路以及相位电路的功能。
也就是说,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最终实现的技术效果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从分类号来看,本专利的国际分类号为G08G1/095、1/096,而证据1为G08G1/085,两者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属于同一大组,技术领域相同;从技术方案来看,证据1中的交通指挥信号机与本专利的交通指挥装置实质上都是路口所用的交通信号装置,仅仅是所起的名称不同,两者所属技术领域相同,能够作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指示灯采用发光点固定,颜色及形状均可变换的矩阵板电光材料构成。
”如上所述,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指示灯采用发光点固定、颜色可变换的十六个矩形发光器件紧密排列成直条形的技术特征,并且发光段的长短变化构成了形状的变化。
虽然韩继亮强调本专利中的形状变化是与交通信号灯的形状相配合的,但权利要求2中没有给出相应的限定并且在说明书中也没有具体的描述,此外,韩继亮还认为矩阵与矩形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但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发光器件排列关系既无实质的不同,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2在此基础上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驰名商标申请途径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申请人专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法定途径有五种:一、是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
企业可以向当地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由工商局调查核实后,逐级推荐上报,由商标局认定。
二、是在商标异议程序 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企业如果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请求不予注册他人商标的同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由商标局予以认定。
三、是在商标争议程序 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如果企业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在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不当商标的同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四、是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企业如果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自身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商标局则应当在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认定。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五、是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
非独占专利许可合同内容如何?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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